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347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新世界建材市场V-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G401L。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申请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与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执保19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