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8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豫088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300元。在执行期间本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均未找到。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执行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均未能执行。
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期间,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1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均未履行。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