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瀚海北金B座9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