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鹏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538号
原告:***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无号第三层042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苏高邮市送桥镇李古工业区。
负责人:胡广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