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740号
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迎宾大道潘塘高速入口。
法定代表人:梅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减半收取4826.5元,由原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