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610号
原告:屠新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屠新强诉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被告星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集中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存在其他民事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也在被告住所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星慧公司的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同时根据原告陈述其所承接的工程所在地为蒙自市,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扬州市邗江区辖区内。现被告住所地在高邮市,故该案应由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