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法庭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300号
拟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核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签
发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承办人/参审法官
是否上网
(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秘密等级
打印份数
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300号
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