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法庭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300号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承办人/参审法官































是否上网

(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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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300号
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