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246号
原告: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聂桂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C-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升源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华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