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9685号
申请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县东大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晶都路北侧、石安河南、二四五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东大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海县东大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2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东大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