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路118号宏***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92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