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02民初1947号
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炳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计4949元,由原告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