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6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A座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318518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滨湖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86282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谭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