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澜波,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谢军,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原鲤鱼江食品站。
法定代表人:陈丹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和平村左家组。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南塔美食休闲广场1栋。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赞胜,该居委会主任。
第三人: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悦禧国际山庄0805951栋。
法定代表人:黄高胜,董事长。
第三人:黄高胜,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兴浦发)与被执行人***、谢军、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地产)、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园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林酒店)、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鲁源社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汽车)、黄高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中网汽车收购了被执行人***在长远地产的全部股权,2018年9月27日,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借款本金313余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前结清所欠借款利息;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为被执行人***担保,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月31日付清本案所欠借款本息。但被执行人***、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至今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称,同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被执行人谢军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被执行人长远地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被执行人和平园艺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申请。
被执行人君林酒店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申请。
被执行人鲁源社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中网汽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黄高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与被执行人***、谢军、长远地产、和平园艺、君林酒店、鲁源社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湘10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于2016年11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2月12日被执行人长远地产全部股权2000万元,由第三人中网汽车收购,法定代表人由被执行人***变更为陈丹菲。2018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借款本金313余万元及利息,在2018年9月30日前结清所欠借款利息;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为被执行人***担保,承担以上债务的连带责任,并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31日付清本案所欠借款本息。因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达成执行和解后,并未依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第三人中网汽车和黄高胜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故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要求追加第三人中网汽车、黄高胜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黄高胜为(2016)湘1081执123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孝悌
审判员  谭智勇
审判员  许译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