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征。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承诺待办好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拿房屋销售款直接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澜波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定于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结清本案。
四、将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859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185975元(未计算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网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湘1081执恢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