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2259号
原告:**尽(又名**静),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和平村左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郴州市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12号。
法定代表人:廖满珠,该局局长。
原告**尽与被告***、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郴州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尽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尽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8元,减半收取4789元,由原告**尽负担。
审判员 罗文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