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081执保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征,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省郴州市**湖区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湖**省郴州市**湖区人。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执行人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常远。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财保第3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440500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治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