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81财保333号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征,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申请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申请人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郴资大道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苏仙路房产;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两台、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一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郴资大道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苏仙路房产;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两台、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一台。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 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