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81财保333号之一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征,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申请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华。
被申请人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湘1081财保33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6月14日对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郴州市君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郴资大道房产、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郴州市苏仙路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两台、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 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