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081执1231号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0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黄长远、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郴州市和平园艺有限公司、郴州市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