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8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恢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四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晓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南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