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商初字第13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符国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与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军涛、人民陪审员薛贞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国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文中及委托代理人郅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0元,减半收取1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杜继昌
审判员  程军涛
陪审员  薛 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