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77-1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四国,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5356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