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吉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吉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吉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2843元。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才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才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河南吉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72843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