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民初第116号
申请人:山西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宏,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山西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灵石县联丰选煤有限公司财产晋K×××××揽胜SALGA3FVX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瑞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双明
审判员  杨青林
审判员  张云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马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