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7425号
申请执行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一路7号摩比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262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天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国际公寓E座中单元206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65655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天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3520557.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14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鲁A×××××汽车一台(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