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财保2号
申请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深圳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申请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现金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