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文普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文普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第四工业区互利工业园C1栋二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0638543-2。
被执行人: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069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一路摩比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427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文普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6)皖0225执***9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3815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38155.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