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文普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0638543-2。
被执行人: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389069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427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卡文普雷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38155.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何平
审判员周万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小三
附件、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