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一路摩比大楼。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8923号欧莱雅大厦B栋301。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7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28,63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9.51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82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