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明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8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春。
上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春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摩比公司与*明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摩比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加班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均确认*明春于2015年8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明春主张摩比公司少向其支付该月25.5小时的工作日加班工资,摩比公司则主张已足额支付*明春该月份的加班工资,但摩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采纳*明春的主张并无不当,摩比公司应支付*明春25.5小时的加班工资729.83元。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摩比公司主张*明春利用职务多次委托同部门员工代为打卡考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摩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摩比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明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500元(5500×8.5×2)。摩比公司关于无须支付*明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摩比公司未安排*明春休完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间的年休假,应向*明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折算,摩比公司应向*明春支付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31.72元。摩比公司关于不予支付*明春2014年、2015年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摩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琛
审判员张永彬
审判员王晋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