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济南天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冬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左雪亮,系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7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