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155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代理人:秦章飞,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872655893。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梁慧明,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慧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2元,减半收取计5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