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283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
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负责人:张学龙。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0230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0230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