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64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叁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万豪城一期2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63051016T。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梅园大道与院里路交叉口C座一单元。注册号:360600210001374。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
被告:李兴明,男,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遵义叁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明、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