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鸿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鸿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桂门岭南雅山庄B-3栋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郴。
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中天大厦1103B房。
负责人:张学龙。
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鸿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情况,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七、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进行现场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7.554217万元,截止到2022年3月17日止,已执行到位6300元,尚有46.924217万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忠民
审 判 员 罗 琛
审 判 员 唐勇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