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财保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案款300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提供300万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对被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案款300万元予以保全。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