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217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诉讼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