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2执异30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107国道(科技工业园)会展商务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属于其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大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