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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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470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府中路电信大厦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82655893。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0元,本院减半收取6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