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初6号
原告:杜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鹰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诉讼代表人:鹰潭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鹰潭某有限公司、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杜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