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刑警队家属院门前。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根据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83和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账号为9170117211442050002088的银行存款119048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19048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账号为9170117211442050002088的银行存款1190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