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5481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刑警队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96元,减半收取1340.48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