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财保44号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刑警队家属院门前。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83和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账号为9170117211442050002088的银行存款11904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83和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账号为9170117211442050002088的银行存款119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15.24元,由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