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237号
原告:河南建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昌建新世界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481NOP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06月11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92室(只限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4096393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建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