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02民初8133号
原告:漳州市博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综合大市场2幢29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91350600678495684A。
法定代表人胡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炜超,男,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女,住漳州市龙文区。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博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博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丹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