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恢5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云平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泽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蜀冠精国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片区西四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培元,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05856元,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又实际未控制到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又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105856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恢5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