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异60号
异议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01547。
法定代表人:周道学,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云坪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0390750X。
法定代表人:魏泽波。
被申请人: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片区西四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09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峰屹公司)诉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下称蜀冠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峰屹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将蜀冠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异议人以该查封损害其合法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于2017年2月8日通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购得蜀冠公司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片区西四路的房地产,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8日裁定将竞拍房地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转移给异议申请人,现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竞拍房地产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申请撤销该执行裁定,解除对水、电、气户头的查封。
本院审查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申请对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位于璧山青杠街道塘坊片区西四路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予以司法拍卖。2016年9月18日、12月8日该房屋进行第一、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标,2016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嘉禾拍卖有限公司、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重庆汇融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保留价格4298.1058万元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以4298.1058万元最高价竞得。2017年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年渝01执恢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地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时转移。2017年2月6日,经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将蜀冠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
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拍卖公告注明“标的物移交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17年4月,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缴纳了各项欠费。因无法过户户头,异议人遂向本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上述事实,有拍卖公告、执行裁定、银行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院依申请进行的保全查封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案中异议人基于司法拍卖获得争议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故异议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将蜀冠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吴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