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500283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兵,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骥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