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7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
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8724号民事裁定。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