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2民初2327号
原告:曾顺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住望江县,
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曾顺成与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曾顺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顺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顺成撤诉。
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曾顺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勇